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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传上网,谁之过?

2021/6/28 16:31:17 分类:保密知识


2012年12月14日,某大学收到上级下发的1份涉密文件。12月17日,学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文件,并要求校党办尽快起草落实该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因12月30目前要将文件清退,为方便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党办负责文稿起草的副主任杨某指示党办机要秘书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录入了该涉密文件全文。录入时,该机要秘书没有在文件电子版上标注密级,杨某审读时也未作提醒。2012年底至2013年2月中旬期间,杨某多次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修改实施意见讨论稿。2013年2月24日,校党委开会研究实施意见讨论稿,要求尽快修订完善。修订完善工作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王某负责。2月25日,杨某把该涉密文件的电子版拷贝到监察处的移动硬盘中,并告知王某:此为涉密文件,需妥善保管。王某随即将该电子版涉密文件交给纪委办张某,但未告知该文件是涉密的。张某将文件复制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方便修改实施意见讨论稿时使用。

5月,该校网站上纪委监察处有关栏目开始运行,王某此时已忘记了杨某拷贝的文件是涉密文件,要求张某将文件发布到学校网站上。此后,多家网站、博客对该文件进行了转载,导致文件大范围泄露,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纪委书记温某、校党办主任陈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负有监管责任的校党委书记潘某、党委副书记李某在校党委专题会议上做出检查。

一连串的违规行为导致了这起本不应该发生的泄密事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要问这起泄密事件的发生到底是谁的过错,只能说,是事件中多名责任人在不同的环节实施了违规行为,共同造成了国家秘密大范围泄露的恶果。在此,我们细致地解剖此案,看看这些当事人都违反了哪些保密规定。

违规环节一:违规录存涉密文件资料。为了赶在规定时间内清退涉密文件,杨某在明知该文件涉密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让机要秘书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录入文件全文;该机要秘书不仅缺乏保密常识,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而且在杨某吩咐其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上录入涉密文件时,没有进行提醒,更没有拒绝。

【法规链接】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第十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违规环节二:未按规定对录存的涉密文件做出标志。杨某和机要秘书明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且文件有明确的密级标志,但在录入文件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未对产生的材料做出任何密级标志。此举埋下了巨大的泄密隐患,由于录入的文件没有密级标志,导致后来该文件被当作非密文件上传到互联网,并在互联网上频繁转载,造成国家秘密更大范围的泄露。

【法规链接】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违规环节三:违规传递涉密文件资料。杨某用普通移动硬盘把涉密文件材料拷贝给王某,既没有给文件标注密级,也未在传递设备上作任何标志进行提醒,只是口头告知;在接到移动硬盘并被告知存有电子版涉密文件的情况下,王某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听之任之;当王某把电子版涉密文件交予张某时并未提醒其为涉密文件,埋下了泄密隐患。

【法规链接】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丨文章来源: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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